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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标准让搓澡女多得赔偿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这几天,四川来连打工的邓某露出了她遭遇车祸以来难得的笑脸,虽然她错过了上诉时间,不过因为申诉成功,她的案子改判了,她也领到了一笔新的赔偿款。

  A遭遇车祸被撞伤

  2004年起,邓某就和姐姐从四川老家来大连打工,遭遇车祸前她俩一直在市内某洗浴中心当搓澡工。

  2007年8月5日晚,她与姐姐在下班途中,在人行道上被机动车撞伤,因赔偿无法协商,她于2008年3月到法院起诉,要求司机及所属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6万多元。但法院于2008年6月15日做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7.8万余元。“我在大连生活多年,但判决中残疾赔偿金却仍然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对被抚养人生活费,也以无法可依为由不予支持;误工费的判决也存在错误。”邓某表示,这个结果大大出乎她的意料,但当时老家发生强烈地震,急需返回重建家园,所以她没时间继续打官司。万般无奈之下,邓某领取了赔偿款含泪返家。

  B赔偿问题是个结 返连之后又申诉

  再次回到大连后,虽然邓某跟往常一样生活,但心里一直纠结着之前的赔偿问题。因为判决生效两年之内可以提起申诉,她便委托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邓某的《民事再审申请书》中指出,原审判决中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是错误的。邓某的误工时间不是原判决的171天,而是8个月。171天仅为其住院接受治疗的时间,出院以后合理的休治期间仍应该计算为误工时间。

  另外,误工费的适用标准错误。误工费的标准不应是14146元。申请人来连期间无固定收入,主要在浴池内从事搓澡工作,收入不固定。虽然可以按照本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确定,但申请人本人无法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只能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大连市劳动保障局所颁布的大劳发【2007】134号文件中确定的浴池服务人员工资指导价位中的平均工资为15928元。

  虽然申请人是农村户口,但是申请人自2005年11月10日起至本案一审判决生效之日一直居住在大连市内,时间已近3年。“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大中<2008>17号文第21条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针对邓某在一审中要求被告人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以于法无据为由,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邓某一对儿女均未成年,父母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相关条款,应对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标准和年限做出明确规定。

  C市中院指令再审 搓澡工再获赔偿

  因此,今年9月,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市中院指令再审。最终,经过法院调解,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于11月20日向邓某再支付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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