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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牌上路 被撞也要担责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一男子驾驶电瓶三轮车与一客车相撞身亡,却因无证驾驶无牌车辆,最终承担了20%的赔偿责任67109.40元。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9年4月11日凌晨5时许,孟某驾驶无锡某公司的客车,在某路口与同向的金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拖带人力三轮车相撞,致金某死亡。交警部门因无法查证事发前孟某、金某驾驶车辆进入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事实及碰撞时车辆在路面的位置,故作出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上述事实。金某的继承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孟某、无锡某公司及保险公司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821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驾驶机动车时,未注意路面动态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金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后拖带人力三轮车在机动车道路内行驶,二人的行为均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金某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综合双方情况,法院确定孟某对本次事故承担80%的赔偿责任,金某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对事故承担一定责任。无锡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依照相关规定核算后,确认金某死亡的总损失为446142.5元,其中保险公司赔偿110595.5元,无锡某公司与孟某共同赔偿其余335547元中的80%即268437.6元,其余损失由金某自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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