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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份额依责分担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镇开发区原水利公司院内工地上发生事故,请魏站长尽快前来处理!”2009年8月15日星期六下午六点,正在家中休息的宁夏青铜峡市峡口职工(农民工)维权帮扶工作站站长魏占峰接到峡口镇武装部长张兴荣的电话后,火速驱车赶往离家30公里外的工地现场。

  经了解,原来在2009年7月23日下午3时许,来自固原市原州区官厅乡的农民工马某在工地上工作时,左脚不慎被搅拌机的机叶搅伤。马某被送到吴忠市人民医院后,因伤势过重又被转往宁夏武警医院治疗。因其脚上的血管无法找到,为了挽救马某的生命,医院只得把他左脚大拇脚趾截肢。马某住院18天花去治疗费30000元,工地负责人石某支付医药费、生活费12900元。

  马某出院后,因家庭经济困难,为了看病已经负债累累,于是他要求工地负责人石某给予赔偿。但石某认为在此次事故中,是由于工作人员韩某操作不当导致马某受伤,所以马某应该要求韩某也承担责任,双方一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马某一看事情无法解决,于是在8月15日来到出事的工地要求处理,并且以不吃饭、不上药等来要求石某解决此事,双方因此僵持不下。

  8月16日一大早,魏占峰站长再次放弃休息,他一边打电话联系青铜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特事特办及时为马某提供法律援助,一边仔细分析案情,决定为马某通过非诉讼途径调解,快速解决纠纷以便于他继续治疗。魏占峰再次驱车赶往事故发生的工地,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此事。魏占峰积极耐心地做着双方的调解工作,他依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有关赔偿标准并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计算出了马某的赔偿金额,并按责任划分出由该工地负责人石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80%),韩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

  通过魏占峰讲法律,讲道理,最后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由石某一次性支付给马某伤残补助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5900元(包括已支付的12900元),并促使双方当事人于当天履行完毕。通过法律援助,使受伤的农民工马某得到了及时的经济救助,使一起即将激化的农民工伤害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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