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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按"农民标准"计算赔偿金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一男子路上遇车祸造成十级伤残,关于残疾赔偿金问题,是按“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引起了争论——因为该男子是农民工,且他提供的证据只能显示他在城镇务工不足一年。

  近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伤者的残疾赔偿金。

  在城里打工遭遇车祸

  李显好家住南宁市邕宁区百济乡。去年10月15日,他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黄某、李某(3人均未戴安全头盔)在行驶中侧翻,与相向而来的一辆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显好、黄某受伤。

  伤情严重的李显好被送到附近的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颅底骨、右胫腓骨、右跟骨等多处骨折。李显好一共住院治疗3个多月,后经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右内踝骨折的伤残程度属于X级(十级)伤残。

  在事故责任认定方面,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认为,双方均违法,作用相当,承担同等责任。李显好不服,提出复议,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议维持了原事故责任认定。

  在李显好住院治疗期间,货车司机黄某为其支付医疗费3000元,保险公司支付1万元。

  能否按“市民标准”赔偿?

  黄某的货车挂靠在顺威运输公司名下,实际车主是黄某。李显好转入了民事诉讼寻求救济,将黄某、顺威运输公司告上邕宁区法院。今年8月25日,在顺威运输公司申请下,法院依法追加平安财保青秀支公司为共同被告,并于10月16日开庭审理此案。

  李显好提出赔偿其住院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和伤残鉴定费等共计8.5万多元,人身损害精神抚慰金1万元。

  就计算赔偿金问题,黄某和顺威运输公司认为,李显好不是城镇居民,他的赔偿请求只能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另外,他提出要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无法律依据。

  平安财保青秀支公司则表示,他们已经垫付1万元的医疗费,已按医疗费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进行了理赔,不再给李显好赔偿。

  邕宁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李显好主张的医疗费等费用有医院的病历及收费收据证明,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后续治疗费是必然发生的,因此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处理。李显好因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在精神上受到了较大的创伤,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李显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一审判令按“农民标准”赔偿

  法院认为,对于是按“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法律有规定——农村居民发生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赔偿标准应当按城镇居民收入的标准来计算,否则,应按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

  李显好提供了一份证明,证明他从2008年5月20日开始在“横县起源食尚”做厨师,但至2008年10月15日发生交通事故时,尚不足一年。李显好称在此之前,他一直都在城镇务工、居住,但他没能向法庭提供《暂住证》等证据。因此,李显好的残疾赔偿金只能按照农村居民收入标准来计算。

  10月26日,邕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李显好的残疾赔偿金,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显好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3万多元。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等,由货车司机黄某和李显好本人各承担一半,顺威运输公司负连带责任。李显好共获赔6万多元。

  “城乡差别”的法理依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均按“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区别对待。而城乡不同平均年收入会造成计算结果的差距,这就是常受人们议论的“城乡同命不同价”问题。

  主办法官告诉记者,《解释》对赔偿权利人的分类是“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不是“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城镇居民并不等于非农业户口,农村居民也不等于农业户口。城镇居民是指在城镇有固定的住所居住、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及生活来源的人员,并不以户籍为标志。这是司法进步的标志。本案中,如果李显好能够提出证据证明他“在城镇务工、居住已足一年”,同样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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