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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毁容者年龄大为由拒赔偿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本报记者 静河

  本报讯 走在人行步道的5旬市民李女士,被施工的挖掘机摇臂碰倒,脸部留有一条4厘米长疤痕。李女士将挖掘机司机起诉到法院,除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被告却以原告年龄大,脸上的疤痕对今后生活不会有太大影响为由拒绝赔偿。

  2008年10月31日17时30分,行走在步行道上的李女士经过中山区一工地时,朱某操作的挖掘机摇臂转动时,前抓斗与李女士相接触,李女士受伤后倒地。经医院诊断,李女士为面部皮肤裂伤,伤口总长度为4厘米,医生为李女士进行了缝合。挖掘机司机为李女士支付了1700余元的医疗费。李女士伤愈后,脸上留下一条疤痕。李女士以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将朱某起诉到法院。

  在法庭上,李女士提出,被告除赔偿自己误工费3200元、医药费580余元外,因为脸上留有伤疤,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余元。被告朱某提出,事发时天色已晚,原告在挖掘机附近,没有注意安全防范。朱某还称自己是受雇于他人,雇主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提供给法庭的医疗费只有复印件,不予认可。对于原告要求误工费,月收入标准和误工时间都没有证据证明,对误工数额不予认定。

  针对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朱某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在没有死亡和伤残的情况下,是没有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基于原告已是50多岁的人,因此脸上的疤痕对其今后的生活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并且该疤痕是可以治愈的。不同意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面部裂伤长度达4厘米,比较明显,原告因此受到的精神损害较为严重,法院支持原告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酌情支持3000元为宜。

  由于原告主张的医药费,未提供原件,被告不认可,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误工费,因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日前,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朱某赔偿原告李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此案已于今年10月中旬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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