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上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10月28日《大河报》)
人身必须“同命同价”乃公民社会民权保障之基础要义。民有所呼,最高立法机关必须有所作为。我们知道,此前及当下,人身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只受最高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管辖,而“同命不同价”正是缘自该司法解释。
但多数百姓有所不知,“同命同价”所依附的侵权责任法草案,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就作过初审,之后长达6年再无音讯,直到2008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换成“十一届”才开始二审,今次则系三审。何以如此,来自各地的阻力挡道。
无奈,本次三审草案对“同命同价”作出妥协:“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以上关于“同命同价”的法条(草案)表述模糊、刚性不足,且把单一的人身损害当事人排斥在外。而“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这一表述本身就不属于法律语言,为地方法院在个案审理时预留了“自由裁量权”。
我们说,建设法制国家,人身损害赔偿必须遵循“国民平权”的基本立法原则,也就是说,应该继续增补和明晰现有的针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若说一定要立法确保“同命同价”,那就必须一步到位。即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南北,不分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社会职业(务),凡符合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公民包括因损害致死者,都按同一标准实施赔偿。
这样做的目的是先划定一条法律原则,在全社会建立起“同命同价”也即“国民平权”的司法理念,至于实际操作层面,难免出现部分赔偿责任方(人)无力承担全额赔偿的窘况,可同步在车辆使用、安全生产等环节,向车主和企业适量征缴赔偿基金的办法,实行赔偿金地方统筹,专门用于缺乏赔偿能力的少数个案。
- 上一篇:狗急跳墙伤玩童
- 下一篇:“肿瘤”原是20多年前手术棉纱
相关文章
- ·从司法上填平城乡鸿沟 愿同命同价成标本非孤本
- ·也谈成都“同命同价”全国首判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应统一 城乡同命同价
- ·国土部发征地管理通知 征地补偿要做到同地同价
- ·农民工城市遭车祸身亡 法院判决赔偿“同命同价
- ·同一事故死亡赔偿金“同命同价”
- ·从司法上填平城乡鸿沟 愿"同命同价"成标本非孤
- ·重庆拟推城乡居民车祸同命同价
- ·“专才移民”让您一步到位
- ·北京铁路中院受理乘客诉火车坐票站票同价案
- ·南阳法院开同伤同价先河 农民工获赔11万
- ·北京铁路中院受理乘客诉火车坐票站票同价案
- ·“同命同价”原则得到了确立
- ·城乡居民赔偿有望同命同价 公民被错捕可获国家
- ·福建安全生产事故赔偿“同命同价”
- ·行政、财政一步到位
- ·委员热议同命同价等五条新规
- ·农民工城市遭车祸身亡 法院判决赔偿“同命同价
- ·今日起 死亡赔偿同命同价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宁夏何时才能“同命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