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0月7日讯(记者 刘建) 一名工地外男子王某进入建筑工地后发生意外,坠落到地下车库内摔死,其亲属认为工地建设方的安全保护措施存在漏洞,将建设方和开发方都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7万元。而被告方都坚持王某属于非自然死亡,案件应该由警方调查,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近日,崂山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法院认为,死者本身承担较大责任,建设方有一定过错承担 20% 的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建设单位赔偿给王某亲属各项损失 3.8万多元。
青岛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了崂山区西韩附近的建筑工程,在施工期间属于封闭施工。2009年2月17日,工地施工人员突然在工地在建的地下车库发现了中年男子王某的尸体,而王某并非工地施工人员。后来经过崂山公安分局作出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认定,王某是生前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公安机关没有将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王某的亲属坚持认为,工地上的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了王某死亡,应该承担责任,但是工地建设方表示王某死亡另有原因。
多次协商不成后,王某的亲属后来将建设方青岛某建设工程公司和开发方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37万元。建设方认为,尽管死者尸体在其工地内被发现,但不能确定死者就是在工地死亡的,死者不是其雇员,也不是为其提供服务时受到伤害的,单位已经按照规定采取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且是封闭施工。因此,单位对死者的死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开发方表示同意建设方的意见,认为死者的死亡地点、原因均不明确,死者显然属于非自然死亡,公安机关应出具相应的认定书或者结案报告,现在应属于刑事侦查阶段,发现尸体的工地在案发时间的管理和安全防范由建设方承担。
崂山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主要是两被告对王某之死应否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崂山公安分局作出的鉴定书认定其是生前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公安机关没有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在此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是他杀或自杀,法院认定王某系意外坠落死亡。但因该工地系封闭施工且非公用场所、道旁或通道,王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明知建筑工地不能擅自进入,并应预见到在建筑工地内可能存在的危险,王某对自身死亡应自负较大责任。
而本案中,施工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地下车库旁边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建设单位具有一定过错,这与王某的高空坠落死亡有因果关系,因此建设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认为死者自负80%的责任,建设单位承担20%。开发方对王某之死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崂山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建设单位青岛某建设工程公司赔偿给王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共计3.8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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