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富阳市民政局首次以原告身份,替因车祸身亡但一直找不到家属的无名受害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并支付42.6907万元赔偿款。
2008年5月5日凌晨,安徽人宋某驾驶重型罐式货车,从富阳市渌渚镇尖峰登城水泥有限公司驶往杭州市萧山区,与一男子发生碰撞并将其碾压,受害人当场死亡,肇事司机宋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接警后,杭州富阳市交警支队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经过现场勘查,确定这是一起交通案件。从现场遗留物等一系列线索表明,肇事车为装运水泥的货车。通过查看事故发生时段监控录像,从而确认单位,将犯罪嫌疑人宋某抓获。
经交警部门认定,事发当晚,宋某为疲劳驾驶,确认该车实载28吨,远远超出其核载的8吨,属于严重的超载行为,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者已经归案,但受害人是谁却成了一个谜。通过一系列科学的检测,确认死者为男性,年龄在30至50岁之间。“在死者身上没有发现任何能证明身份的物件,我们在报纸上刊登了认尸启事,但仍没有找到受害人的任何身份信息。”富阳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负责人向记者介绍。
按照相关规定,交警部门侦结交通肇事逃逸案后,就会将案件移送到当地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在审查此案时,检察官发现受害者身份不明,没有人为此案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在认真分析案情后,检察官们认为,死者虽然不明身份,其身份权益同样应该得到尊重,对其因受到的人身伤亡应当给予赔偿。
富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由民政部门代替家属向侵权人提出民事赔偿。“本案中,受害人的身份虽然尚未查明,但其生命健康权仍应受到法律保护。”受富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俞律师向记者介绍,“由于受害人身份不明,其亲属无法向被告人主张权利,为了使受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民政部门是能够代表政府履行社会救助职能的法定机构,符合诉讼主体资格。”
富阳市民政局负责人对此事也非常重视,同意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维护死者亲属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日前,在诉讼过程中,富阳市民政局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2.6907万元。
富阳市民政部门负责人表示,受害人得到法院判决的赔偿金后,将代为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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