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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豪饮一人死亡 亲属向酒店索赔七万(2)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关于被上诉人是否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为,一方面是物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义务人对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运输工具有负有保障义务;另一方面是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为被服务的人员提供相应的预防外来(外界、第三人)侵害的保障,义务人不作为的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案的被上诉人是属于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如前所述,其经营饭店的场所经工商部门验收合格核发营业执照,发现被害人睡倒在楼梯间时,及时叫同喝酒的其他人将酒醉的受害人扶下到一楼后有面包车将其送回家,受害人的死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且上诉人未能提出被上诉人不作为的事实及哪些具体事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

  综上,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楼梯地板滑跌倒的,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不充分,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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