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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证言让她获赔4.4万元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一名公交车女售票员夜晚被摩托车撞伤,售票员认为公司下班后开会其回家途中被撞伤,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但在案件审理中,就公司当晚是否开会,公司调度和多名员工与处理交通事故的警官却出现了矛盾的证言。昨日记者获悉,雁塔区法院审理时,最终采信了当日交通事故主办警官的证言,一审判决客运公司赔偿售票员4.4万余元。

  售票员回家路上被撞伤谁负责?

  现年52岁的李旺芝是西安市红星胶鞋厂正式退休职工,2007年6月受雇于西安得仁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得仁公司),担任710路公交车售票员。2008年9月8日,对李旺芝来说,是一个让她无法忘记的灾难之日。当日21时40分许,她与两名同事推着自行车行至万寿路秦川医院门前时,被无证驾驶二轮摩托的许某撞伤送到秦川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又被转院到西京医院救治。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认定: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医生诊断,李旺芝被确诊为多发性颅面骨骨折、脑挫裂伤并蛛网膜下腔出血、左小腿皮肤撕脱伤,住院治疗34天,先后进行了两次手术,后因无力承担继续治疗费用回家药物治疗。李旺芝称当晚是下班回家途中被撞伤,后将得仁公司起诉到雁塔区法院索赔5.6万元。

  公司和警察证言矛盾谁可信?

  这本是一件平常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但在案件审理中,却出现事发当晚李旺芝所在公司“是否开会”的不同证言。李旺芝称被撞伤当日,因得仁公司下班后开会,其与同事开完会后返家途中被撞伤,系在雇用活动的延伸时间段内受伤,应依法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得仁公司则称,李旺芝被撞当日于19时29分下班,下班后其公司未组织她召开会议,她被撞伤与公司无任何关系,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向得仁公司当日调度调查,称当晚公司并未组织开会,该公司还提供了多名员工的证言。但法院向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中队当时办案的警官调查,证实事故发生时,李旺芝开完会下班后(在现场听说)推着自行车与两位同事走下万寿路台阶,被许某逆行撞伤。

  警察证言被采纳

  到底哪个证言可信?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旺芝是否系开完会后下班回家途中遭受损害?得仁公司是否对其有赔偿义务?

  雁塔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得仁公司单位调度及员工与其公司有一定利害关系,而当事警官则比较中立(虽然有些证言系传来证言,但系在第一时间获得),法院对得仁公司调度及员工证言不予采信,依法采信当事警官的证言。且结合案件实情,法院认定,李旺芝系开完会后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损害,参照“工伤”认定的相关法规,李旺芝被撞伤视同在工作期间,其公司作为雇主,在李旺芝选择要求其赔偿的情况下,公司依法应赔偿。法院一审判决得仁公司赔偿李旺芝医药费、误工费共计44191余元。

  本报记者郭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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