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本案中的张庆在其二审上诉理由声称的“物业公司承诺对小区内财产和人身实施全天候全方位的保护”等承诺,也是一种合同安全保障义务,其保障的对象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物业公司提供的保安安全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立保安、消防等制度,日常管理中要做好门卫、巡视、防火防盗、监视出入门的可疑物品、车辆,对来访人员进行来客登记、对小区内业主办理出入证件出入,对拾遗物品建档管理等小区综合的、全方位的安全防范制度。对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有些地方政府还出台硬性的管理规定,实行资格考试制度,要求持证上岗。
因此,物业公司对业主提供的是专业的、规范的、现代的保安安全服务,其安全保障注意的程度要比普通的从事社会活动的人、公司或组织要高得多,是一种职业上的注意义务,有同医生、警察、律师等职业人员出于从事特殊岗位、特殊职业所需要的职业上注意义务一样,如有条件,有能力防范外来的危害时,却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原因疏于防范,给业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案中,二审法院对物业公司保安安全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也是从职业上的较高注意义务出发,认为犯罪嫌疑人以暴力手段破坏张庆住宅两重大门(其中一重是钢制防盗门),进入室内翻箱倒柜窃取财物后离去事实,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居民住宅的保安巡逻显然存在疏漏,有过错,按照民法的过错原理,依托业主享有安全保障权利,在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之上,合理地分配了公平、正义,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业主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做才能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目前,在房价居高不下的年代,购房者承受了各种压力。购买房屋的目的,是希望自己住得舒心、住得安宁,这是众多购房者在挑选并购买住宅时最起码的愿望。购房者此种愿望的实现,需要依靠物业公司提供一流的、专业的、规范的物管服务来实现。
但是,现今的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的问题很多,有些制度形同虚设,不能很好地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业主需要有同张庆一样的维权意识,积极行使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参加业主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委会章程,决定业主有关的重大事项,监督各种制度的实施与执行,以此体现业主还是自己房屋的主人,从而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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