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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的安检机摔坏损失3.9万余元
www.110.com 2010-07-21 18:28

  摘要: 托运的安检机摔坏损失3.9万余元以侵权关系诉讼缺乏损害事实被驳回.

  托运的安检机受到损坏,上海超群货运有限公司为此损失了维修费3.9万余元。超群公司认为,损坏行为是锋到达公司造成,故诉至法院索赔。然而,由于故超群公司以侵权民事责任的角度主张诉讼,且至目前提供的证据中又无法得出其因为锋到达公司的过错运输行为造成其遭受财产权益损害等原因,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贵重物品从1.5米高处摔落

  超群公司诉称,2010年1月22日,将用专用外包装材料及木箱包装完好的一台价值35万元安检机委托锋到达公司搬运装车并运送至上饶。当日晚,锋到达公司的叉车工在搬运装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安检机从1.5米高处摔落受损。在接到消息后,超群公司迅速赶到现场,在确认安检机受损过程后,于1月25日将受损安检机运回生产厂商上海高晶影像科技有限公司(高晶公司),经检测,安检机SPELLMAN球管、工控机箱、木架、门板、专用外包装材料、木箱损坏,为此,超群公司赔偿了高晶公司安检机维修费。现要求锋到达公司赔偿维修费39480元。

  锋到达公司称,受托安检机不是超群公司所有,而是案外人高晶公司委托超群公司运输,故超群公司与托运物无任何关联性。另外,超群公司起诉的究竟是侵权纠纷还是合同纠纷必须厘清,若属于侵权纠纷,那需要证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锋到达公司存在过错,对此,超群公司均未能证明,故要求驳回诉请。

  查明两个不同的高晶公司

  经查,今年1月22日,超群公司员工吴某委托锋到达公司托运一批货物从上海至上饶,货物托运单中特别声明一栏注明,托运货物时,应声明货物的实际价值,未声明货物价值的,按运费的2至5倍确定货物价值。托运单右下角的托运人签字处注明“认可以上各项内容”,并由吴某签字。超群公司在庭审称,其委托运输的货物为安检机,两台价值30余万元,又称因为保价运输并非强制性条款,所以其未进行保价。

  另查明,这批货物的真正主人是上海高晶影像科技有限公司(高晶公司)。2010年1月1日,高晶公司与超群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书约定,承运货物名称为安检机及金探仪,系贵重货物务必购买保险,由超群公司代为办理,超群公司在运输作业中,应确保货物安全,如出现货差货损,由超群公司和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经损坏核价,该次损失为39480元。超群公司确认了上述费用。于是,高晶公司于2010年2月28日出具发票给超群公司,称将从超群公司2009年12月运输费用58030元中直接扣除,运输费用余款将银行贷记至超群公司账户。在超群公司提供的2010年2月23日的“上海支付结算综合业务系统专用凭证”载明,付款人名称为上海高晶金属探测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名称为超群公司,金额为18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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