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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不服管教擅自返家 途中摔伤状告学校
www.110.com 2010-08-07 10:51

  学生上课违纪不服老师批评,擅自离校返家途中不慎摔伤。近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调解审结一起学生受伤状告学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德兴市某中学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等损失25500元,余款原告方自己负担。

  原告王某是被告德兴市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2008年12月15日早晨,王某戴着帽子上课,遭到授课老师的批评并要求其脱下帽子上课,王某不服批评拒绝脱帽,其不仅没有按授课老师要求去其班主任接受训导,反而擅自离学回家,途中骑自行车不慎撞上石头受伤,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2009年6月,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中学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0690元。

  一审法院认为,学校对在校期间的学生应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被告某中学对该事故的发生有管理的疏漏,致使原告在上课期间独自离校,从而发生意外;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损失。基于此,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原、被告之间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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