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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维权指南:《侵权责任法》
www.110.com 2010-08-07 10:52

  摘要: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七章共用11个条文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至此,处理医疗纠纷的“医疗过错损害责任”赔偿案件终于有了正式的法律依据。

  随着该法的施行,其能否解开医疗纠纷中百姓的维权“困局”?我们又该如何利用这柄“利剑”有效维权?记者采访我市多名专家为您解读。

  家住伊川县的赵根柱(化名)准备7月底再次起诉我市的一家医院。

  赵根柱认为其2007年4月2日因交通事故意外伤残,是因为医院首诊时误诊、治疗时没有及时发现其髌骨骨折造成的。在经过和院方1年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09年3月,他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2010年6月初,赵根柱向法院申请已经打了一年多的案子撤诉。“医院想要按医疗事故赔偿,我们想按医疗侵权索赔。如果按医院说的办,赔偿就太少了。”赵根柱认为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能帮他讨回公道,于是选择先撤诉再起诉。

  “《侵权责任法》既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又对医患双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因此,很多人把《侵权责任法》当成是维权的行动指南,选择在其实施后再将案件起诉,或者先撤诉再起诉。”律师王磊告诉记者,新法的实施将更有利于帮助一方获得较高数额的赔偿。

  医疗纠纷“二元化”现象将终结

  医疗纠纷可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非医疗事故纠纷。在诉讼中的鉴定方式也可分为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过错鉴定。赔偿上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也可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赔偿。

  法律的“二元化”标准混乱,使得医疗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医患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洛阳市医学会秘书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负责人李劲松表示,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将“医疗事故”纳入了“医疗损害”的外延下。其实施后,医疗损害赔偿将不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只要侵害到患者权利,都适用于该法。因此,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适用法律和赔偿标准的二元化现象将被终结。

  像伊川县的赵根柱起诉案件,和之前《条例》的计算标准相比,相同程度的伤害结果7月1日后得到的赔偿总额是前者的两倍以上。

  不过,《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医疗纠纷鉴定模式。未来一段时间内,医疗纠纷鉴定的“二元化”冲突还会存在。像《侵权责任法》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如何界定“不必要的检查”?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又该如何认定“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等,这些条款新增的规定都只有通过鉴定才能得出结论。该采用何种鉴定模式,目前仍是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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