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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6)
www.110.com 2010-07-09 17:53

  对此,王利明教授曾给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采取惩罚性赔偿方式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因为这种方法具有很浓的行政法色彩且缺少足够的法律依据,故笔者不敢苟同。另一种是允许受害人就两种责任中的一种提起诉讼,但可以在某种责任作出赔偿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赔偿数额。④此方法有一定道理,但需进一步完善。

  首先,进行适当增加赔偿数额并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但是基于一种责任而作出救济时得不到完全的赔偿,对受害人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在此,不妨适用民法也即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来解决此问题。另一方面,基于全部赔偿的原则,若以一种责任作出赔偿而不全面时,由于赔偿目的并未达到,故另一种责任并不当然消失,直至得到全部赔偿。也即,并不是说对同一违约行为而引起的各种权利的损害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选择一种,实质上,受害人可以同时运用追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请求权。⑤

  其次,怎样才能把握好适当增加数额的尺度。笔者认为赔偿总额应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和减去二者重合部分的责任。在此,我们假设甲对乙的同一违法行为既是侵权行为又是违约行为,则用A表示甲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用B表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用C表示A和B重合部分的责任。因此,赔偿总额用数学表达式表示则为A+B-C。而根据C的大小,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C为既为A的一部分又为B的一部分,即A中的某些具体责任B中没有且B中的某些具体责任A中也没有。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我们称之为责任交叉竞合。其最大赔偿范围为A+(B-C)或B+(A-C)。加号之前表示当事人就一种责任所提起的诉讼及其赔偿范围,加号后表示附加的赔偿范围。

  第二,C为A或B,即A是B的真子集或B是A的真子集,称之为责任包含竞合。如司机紧急刹车致使乘客面部严重受伤,若以违约之诉,则赔偿范围很小,而若以侵权之诉则除了医疗费还可请求精神赔偿,其范围要远远大于违约之诉的范围。因此,就受偿范围而言,选择侵权之诉较好,但还要综合考虑其它因素。

  第三,C既为A又为B,即A与B完全重合,两种责任的具体内容是一样的,称之为责任完全竞合。如保管人以保管合同占有对方财产并非法使用,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的,无论受害人选择那种责任形式提起诉讼,其责任范围是一样的。此时,两种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一致的,但受害人在考虑以哪种责任形式提起诉讼时还要考虑其它因素,如举证责任、诉讼时效、归责原则等因素。

  第四,C为零,即A和B没有重合部分,称之为责任零竞合。两种责任没有重合部分并不代表此行为不符合责任竞合的要件,只是说明基于同一违法行为而产生的两种责任的具体表现没有重合而已。正如王利明教授在《违约责任论》中所举的电视爆炸案例,如果乙基于违约责任要求甲赔偿损失,只能就电视机的损失主张赔偿,而基于侵权责任主张赔偿,只能就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失主张赔偿,两种责任的范围并没有任何的重合。因此,受害人可以基于一种责任提起诉讼并附带请求另一种责任的赔偿。其最大赔偿范围是A+B或B+A。同时,应当说明的是,虽然这种情况下,两种责任都予以支持,但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得到双重赔偿,只是说对财产损失和身体伤害得到完全补偿,这对双方都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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