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在具体实践中,该如何确定C的范围呢?下面以一个案例具体解释。甲公司欲建厂房,遂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在建设过程中购进劣质水泥并偷工减料。完工后,甲公司的工程师在检查工程时厂房突然倒塌,工程师被砸成重伤。这是一件典型的责任竞合的案例。对此,首先,甲方应权衡利弊,全面考虑,选择一种责任形式提起诉讼。其次,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进行具体的分解。本案中,侵权责任可分解为厂房本身的损失、工程师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以及精神赔偿等;违约责任可分解为厂房本身的损失、继续履行义务以及违约金等。最后,确定重合部分的责任,就本案而言,重合部分为厂房本身的损失。由此,甲方既可以选择侵权之诉附加提出继续履行义务和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也可以选择违约之诉附加提出支付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以及精神赔偿等的请求。
总之,这种先选择再附加赔偿的方法,基本不会影响司法效益⑥并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允许当事人就两种责任中的一种提起诉讼,法院也以责任形式进行审理;在得不到完全赔偿的基础上,附加其他赔偿请求。但应注意的是这种附加请求必须由受害人提出,不得由审判人员代为提出,而且,受害人要提供足够的证据,以避免出现双重赔偿而增加债权人负担的现象。
【作者介绍】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①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6页。
②顾苹洲:《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四期,第55页。
③同①,第324页。
④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6页。
⑤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页。
⑥郑英龙:《试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法律处理》,《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五期,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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