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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摔残该谁买单?
www.110.com 2010-07-09 17:53

  36岁的徐波原是成都大酒店的一名电工。今年3月8日起,徐波到春熙路一家珠宝店做兼职,主要负责维修灯具,未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6月27日晚,徐波在接到珠宝店经理的电话后,赶往珠宝店维修灯具。徐波维修到最后一盏灯时,由于伸缩的人字梯单边滑落,向一边倾倒,致使徐波从4米的高空坠落。经医院抢救诊断为腰椎体暴裂骨折。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多次索要医药费未果后,徐波一纸诉状将兼职单位告上法庭,索赔14万元。日前,该案在锦江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案情比较特殊,本案将择期宣判。

  原告:

  珠宝店雇我修灯每次报酬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徐波及其律师认为,虽然未与对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珠宝店每次支付徐波劳动报酬50元,每次维修前,均由珠宝店打电话通知他。因此他与珠宝店之间实际上一种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徐波是在雇佣活动中受的伤,理应由雇主珠宝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

  电工揽活定作人不赔偿

  珠宝店的代理律师承认徐波是在帮珠宝店维修灯具时,意外从高空坠落摔伤的事实。但珠宝店与徐波之间并非雇佣关系,是承揽关系。承揽的法律关系与雇佣的法律关系有较大区别,二者不能混同。《合同法》第251条:“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此,珠宝店与徐波之间是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珠宝店代理律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观点:

  承揽与雇佣很难界定

  四川刘范杨张律师事务所肖伟律师:事实上,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有许多相似之处,界定起来比较困难。但二者之间重大的区别在于承揽关系对承揽人的要求较高,承揽人要提供技术性较强的服务,承揽人要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动独立完成承揽工作,风险由自己承担,其劳动内容不受定作人控制和支配。对于本案,肖伟个人更偏向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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