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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北京胸科医院 医疗事故赔偿案(2)
www.110.com 2010-07-27 14:15

  本院认为,田××受伤后到胸科医院诊治,双方已建立医患关系。由于病历嵛料是鉴定机构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判断医疗机构行为是否具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问是否存在因果是系的重要依据.故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提供病历资料。固日×x在廊科医院没有建立病历档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第l款第5顶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故田x×应当提供病历奇荆。现口×x未向本院提供病历资料.并称胸科医院没有给其出具门诊病历手册。依一般患者到医疗机构诊治行为分析,在未建立病历档案的情况下,患者应特有门诊病历手册.通过仅在2日后田××到309医院诊治而持有『]诊病历手册的行为,也可确定田x×知道其应持有门诊病历手册。田x×诉称胸科医院未出具病历资料一事与一般常规医疗行为不一致时.其负有举证责任。现田××的证人孛××仅能证啊当时其未看到病历资料.但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未向田×x出县病历资料.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田××的上进诉称不予采信=在无病历资料的现状下,医疗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本院亦无法确认胸科医院绐口××诊断的结果。在没有医院诊断结果时.法院仅凭其他医院证明及田x×现在的状况无法确认胸科医院是否存在满诊、误诊的行为,亦无法确定医疗机构行为在其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宴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晕担币利后皋,故负有举证责任的口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基于上述

  理由,本院对田×x要求胸科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生活补助费45,872 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口紊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田××要求北京脚科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叠残疾生活补助费45,872 4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36元,由田××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目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吏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亭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836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变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分析与指g

  (一)当事人诉讼技巧分析——病历材料的取证与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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