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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上诉人(原审原告) 黄珺滢,女,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公民中路24号。

  法定代理人黄杰(系黄珺滢之父),龙岩市商业(集团)发展总公司汽车驾驶员,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林丽燕(系黄珺滢之母),龙岩市液压件厂工人,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林雁,福州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杰,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龙岩市商业(集团)发展总公司驾驶员,住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公民路24号。

  委托代理人李伟民,福州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丽燕,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龙岩市液压件厂工人,住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公民路24号。

  委托代理人李伟民,福州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第一医院,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九一北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黄君健,院长。

  委托代理人阙材隆,该院工会副主席。

  委托代理人连普超,福州天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珺滢、黄杰、林丽燕与上诉人龙岩市第一医院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岩民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珺滢的法定代理人黄杰、林丽燕、委托代理人林雁、上诉人黄杰、林丽燕及其委托代理人阙材隆、连普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6年3月2日16时,上诉人黄珺滢因腹痛到龙岩地区第一医院(现更名为龙岩市第一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医院)急诊,被确诊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当日17时医院为黄珺滢施行阑尾工切除手术,手术医师施行手术时怀疑取下的组织与阑尾有异,即请二道班医师检查,二道班医师找到了炎症阑尾并予切除。经探查,确认被手术医师摘除的组织为黄珺滢的子宫,黄珺滢双侧卵巢完好。1996年5月3日龙岩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关于龙岩地区第一医院患者黄珺滢医疗事件的技术鉴定”,认定本事件为二级医疗事故。事故发生后,除黄珺滢已交纳的住院押金和医疗费1048元外,第一医院免除了黄珺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并决定一次性给予五万元的补偿。黄珺滢、黄杰、林丽燕不同意,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第一医院赔偿黄珺滢住院押金和治疗费1048元、将来医疗费25万元,赔偿黄杰误工损失8000元,赔偿黄珺滢、黄杰、林丽燕精神损害赔偿费50万元、律师诉讼代理费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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