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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北京胸科医院 医疗事故赔偿案(3)
www.110.com 2010-07-27 14:15

  病历材料作为记载治疗过程的载体,其记录了医疗活动的全过程,是以诊断、治疗疾病为日的,对就诊人的健康状况、检查情况、患病情况、诊断方法、医务人员对病情发生、发展、转归的分斩、精疗方法、治疗护理过程和治疗效果等的真实记录。病历资料不仪仅是医疗质量、拄术水平、管理水,F综合评价的依据,更是在发生医疗纠纷时,解决纠纷、进行鉴定、判断医务人员过失和医疗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固果关系的重要证据。因此,诉讼前或诉讼中当事人对病历的取证和举证责任分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当事人应当知道病历包括什幺内容,病历包括以r内容: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体温单、医学影像资料、检测数据、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各种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病历实际上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恬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可分为门(急)诊病历和件院病历两类。

  其次,患者与医疗机构对病历的举证责任分配。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第l款第(5)项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其内容明确将患者是否在医院建立病历档案,作为确认提供病历资料方的依据。 般患者

  到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如不建立病历档案,则由患者持有病历手册就诊,并负责保管病历。对此,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发布并实施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 “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

  (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跃疗机构负责保管。”练上所述,在建立f J(急)诊病历档案时和有住院病历时,其对病历的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而没有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时候,患者持有病历则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再次,患者在产牛纠纷后可采取哪些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病历资料区分为主观性病历资料和客观性病历资料两种.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客观性病历资料是指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_司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上述客观性病历可以山患者复印.但未规定主观眭病历可以由患者复印,对此,患者在怀疑有医疗幔权行为时,可“提出封存病历,以保证病历作为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另外.患者在诉讼中,口J以在开庭前要求复印医疗机构的主观病历,因为主观病历作为证据,当事人有权了解其内容,并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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