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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明责任的角度审视抗辩与抗辩权(2)
www.110.com 2010-07-27 15:53

  万元是原告赠与他的,并非是借给他的。3.对他方陈述的事实予以抗辩。即对原告陈

  述的事实应发生法律上的停止或消灭的效果。从以上可以看出,除了承认他方的事实

  和全部否认两种情况外,其余都含有“主张”的成分,要么是权利产生的主张,要么是

  权利妨碍或消灭的主张。因此,如果说否认者不承担证明责任,也只是从“单纯否认”

  这一层面上来讲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抗辩与否认(实质是指单纯否认)这一对

  概念正是依据“证明责任的存在与否”这一点而相互予以区别的。从这个层面上讲,提

  出诉讼请求的人就权利根据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反驳诉讼请求的人就抗辩事实承担证

  明责任。当然,作为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根据事实或抗辩事实都必须是按照实体法的规

  定能够导致当事人所追求的特定法律效果的事实。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事人负有证

  明责任的事实又被称为要件事实。这个要件事实是由实体法所列举和描述的事实,是

  对日常生活进行了高度概括和提炼的事实,是一种抽象的法律事实,它为当事人应当

  证明的生活事实划定了范围。

  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要求对方为特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时,对方提出了种种

  抗辩事由的存在,因而形成了“请求权”与“抗辩”的对立。民事诉讼中的抗辩是针对请

  求权提出的一种防御方法,它是相对方通过主张与请求权一方不同的事实来排斥请求

  权一方的主张。从广义上的抗辩来讲,其又可分为诉讼上的抗辩和实体法上的抗辩权。

  前者是指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因一定的事由自始就不发生;后者是指主张对方的请求权

  虽曾一度发生,但之后由于一定的事由己经归于消灭。69诉讼上的抗辩可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否认合同关系的成立和效力,如合同并未成立、合同应宣告无效或应撤销等;

  第二类是有关免责的抗辩,即一方并不否认合同的成立和效力,而只是以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的事由作为对抗对方;第三类是权利或法律关系己消灭的抗辩,如合同已终

  止,债务己清偿等。而抗辩权是指义务人对权利人行使权利可以暂时或永久拒绝履行

  的权利,它属于对请求权一方权利行使上的抑制,而不是其发生或存续的要件上的妨

  碍。如担保法中规定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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