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规则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研究
[摘 要]本文认真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认为该规定的制订是必要的、及时的,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该规定在举证责任倒置、自认、免证的范围、有关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对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规则、质证等方面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作者呼吁尽快制订证据法,建立一套完善的证据法律制度。
[关键词]司法解释 证据规则 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时限 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6日制订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则》),该解释总结了目前现有各级各地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的经验,弥补了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制度的缺陷。该规则作为我国民事证据法的主要渊源,其颁行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推动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该规则也是完善我国有关证据方面的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重要规则。《规则》的颁布具有积极现实意义,但还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之处,笔者通过认真学习和研究,拟不揣浅陋,对该规则提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规则》的制定是必要的、及时的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提出证据的主体选择的仍然是“以法官依职权收集和调查证据为主、当事人举证为辅”的方式,从而不能很好地适应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的要求。尤其是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的法律在证据制度方面规定得十分简单,进而导致在具体的民事案件中,一些基本的证据规则仍然缺乏,无法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与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在这种情形下,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先后开展了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改革的措施也大多围绕民事证据规则的运用而展开,如强化质证、实行举证时限、庭前交换证据等。《规则》正是在总结这些经验的基础上,对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所使用的证据的基本规则做出了规定,我认为该规则的制定是必要的,其内容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将发挥重要作用。所谓“以事实为根据”无非是“以证据为根据”,(注:在诉讼活动中如何正确的理解“以事实为根据”的含义,值得探讨。过去我们一直认为,所谓“以事实为根据”是指:由法官在亲自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所认定的确凿无误的事实,才是裁判所依据的事实。诉讼的目的就是要发现客观真实。任何时候只要裁判结果与事实不符,就必须按“有错必纠”的原则消除裁判中产生的错误。对此,必须认识到,诉讼中认定的事实要靠证据来证明。在绝大多数案件中,由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基本上都反映了或接近客现真实。)因此,证据规则的不合理和不完善很难保障司法的独立、公正以及案件真相的发现。针对实践中因为缺乏证据规则而出现一些司法不公的现实问题,该规则的出台确有助于增进司法独立和保障司法公正。这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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