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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构成及其证据价值与规则研究(11)
www.110.com 2010-07-27 16:55

  (二)尽快确立合乎我国国情的自认证据证明模式

  有的学者研究后认为, 古今中外的司法证明制度可以归纳为两种模式:一种是规范证明模式,亦称法定证据制度;一种是自由证明模式, 亦称自由心证制度。两种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由法律事先规定出收集、 使用各种证据的规则和审查评断每一证据的标准。 后者则是由司法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个人良知去自由收集和评断证据。有一种观点认为, 规范证明模式是公正裁判的基础,自由证明模式容易成为司法任意性的阶梯。其实这也不尽然。 崇尚法定证据时代不乏司法黑暗的丑闻;偏爱自由心证的社会也存在公正司法的典范。特别是在两大法系日趋靠拢的当今世界[23][公文大全www.gwdq.com收集整理], 很多国家都是前述两种证明模式的结合。我国以往的证据理论教材中, 把法定证据制度视为封建专制的产物,把自由心证制度看作唯心主义的东西一概予以否定是有失偏颇的。 纵观我国证据制度发展的历史,每一社会形态所选择的模式并不都是完全单一的。 神示制度于虚幻中也显现有法定证据的影子, 法定证据中也往往闪烁着自由证据的智慧之光。如我国周朝既有“有狱讼者,则使盟诅”的神示证据规范, 又有“凡民讼,以地比之;地讼以图正之”的法定证据规范[24有的学者把我国目前的证据制度模式概括为事实求是证据制度,以与法定证据、 自由心证相区别。但笔者认为,“事实求是”作为一个通俗哲学概念, 并不能反映我国诉讼证据制度的实质。事实上, 我国目前的诉讼证据模式仍是法定证据模式与自由心证模式的综合,是以自由心证为主,法定证据为辅的证明模式。但这种模式与我国现有法官素质、当事人和整个社会法律意识是不相适应的。鉴于我国当前法官素质不高、当事人法律意识差、关系诉讼严重的实际情况, 笔者建议我国应尽快从立法上确立以法定证据为主,自由心证为辅的证明模式,以扼制司法实践中的超职权主义倾向,减少取证、补证、认证的随意性,从而确保司法公正。我想这应是我国诉讼证据制度改革的方向。

  (三)修改和完善我国目前有关自认证据的立法

  受自认证据理论研究的局限, 应该说自认证据制度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尚属空白,立法明显滞后于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这最多也不过是自认证据制度的一个雏形。首先, 该司法解释未明确使用自认法律概念,而是用“承认”一词。其次, 该司法解释将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均作为 “承认”的客体,一并作出规定, 与两大法系的自认客体理论相悖。第三,我国目前现有的自认证据规范尚未与国际司法接轨, 不利于国际司法交流和我国加入 WTO后涉外经济贸易和民事争端的处理。为此, 笔者建议:(1)完善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据立法,在刑事诉讼法第42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民事诉讼法第 63条所列举的证据种类中, 增加“公诉人、自诉人的自认”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认”证据种类,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修改为“自认 ” .(2)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1项为:“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或提出的诉讼请求, 明确表示自认或认诺的”,纠正“承认”的不当提法。(3)尽快制定专门的证据法或诉讼证据法, 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先行制定诉讼证据规则, 对包括自认证据在内的诉讼证据作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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