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举证”内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法宗旨以及现代举证责任制度的发展,笔者认为:双重含义说比较符合我国关于举证责任性质的完整表述。举证责任不仅是诉讼当事人的行为责任,而且是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所应负的结果责任,是二者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的责任效果都是不完全、不确切的。
分析不同学说的弊端,从而认清举证责任的真正内涵,有助于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分清诉辩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负担问题,统一思想,对于审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及原则:
(一)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与法律根据:
举证责任分配是举证责任问题的核心内容。所谓举证责任分配,即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的主张或事实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通览世界各国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做法,绝大部分国家采用的是“立法制”,即通过制定法律来明确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或是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对抗当事人之间的适用情形,同时,赋予法官一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无法详尽时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与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自主决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分担。
我国亦采用此种做法,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分别以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与特殊情形,并赋予法官一定情形下的“分配权”,力求在处理此问题上有法可依,并兼顾公平与诚信。通常状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院的《证据规定》第二条即可依主张方举证的原则确定举证责任在争议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这也是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相对于“一般”而言的特殊,便是举证责任的“倒置”,即由主张方举证改为由反驳方就一定的特殊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担举证的责任。其在民诉法解释第74条与《证据规定》第四条里有所表述,特别是《证据规定》的阐释更为明确具体。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原则:
1、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此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的侵权诉讼当中,例如: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又如: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看出,适用此分配原则的情形之所以“特殊”,除具有特殊法律构成要件之外,便是具有依一般分配原则可能产生的不公正性。因为,依一般分配原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主张方恰恰是受特殊侵权行为所损害的弱势一方当事人,其被损害的“被动性”决定了由其举证的不客观性和结果的显失公平。因此,法律对此类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做了反向规定,使受损的主张方从举证不能将要承担不利后果的窘境中摆脱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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