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知是一个外来语,又称审判上的知悉,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于某些应当适用的法律或应予确认的特定事实,虽然其存在未经证据证明,但由法官直接加以确认其存在,并将其作为定案依据,从而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司法认知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证据法上所普遍适用的一种诉讼规则。该规则存在的最大障碍就是其对象范围的界定,这一界定决定了是否能够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负担,在一定情形下,甚至决定着诉讼的结局和官司的输赢。我国实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正处于由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变的过程中,改革的重心是加大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把法官从繁杂的调查取证中解脱出来,确立法官的中立地位与形象,以实现司法公正。如果当事人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或部分败诉的责任,可见司法认知范围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范围是成反比的。因此,正确认识和界定司法认知的对象,对于平衡当事人的免证与举证责任,体现司法公正的价值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现行立法中未明确使用司法认知这一概念,但司法认知制度在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均有体现,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载明: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该适用意见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认知范围作了扩充性规定,但也存在瑕疵,因为它规定了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条款,易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提出异议或反证的错误认识或实际做法,所以应当进行修改。值得欣慰的是,2001年12月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我国民事诉讼司法认知的范围作了较为全面而缜密的界定。该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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