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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理(4)
www.110.com 2010-07-28 14:31

  从司法实践看,完全坚持排除非法证据的使用在目前行政执法水平普遍不高,有些定案的关键证据在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有时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而可以规定一些例外。

  笔者认为,对内容真实的非法证据能否采信应区别对待,应依其所违反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低来定。非法证据违反法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取证的实体、程序、形式等规定的,可视情况作为例外予以采信,但违反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有关取证规定的证据,一律不得采信。

  与非法证据相关的一个问题是:被告提供的内容真实的非法证据被排除后,能否导致行政赔偿?被告提供的内容真实的非法证据被排除后,如果该证据是案件的关键性证据且不可能重新取得的话,最直接的后果是可能导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因证据不足而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并不能成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借口,实际上,如果非法证据的内容真实的话,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内容上很可能是正确的。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与行政诉讼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被告举证不同,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造成了原告合法权益的损害,以及原告所受的损害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由原告举证的,原告如果不能证明其权益的合法性和其受侵害的事实,则其行政赔偿请求终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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