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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初探(8)
www.110.com 2010-07-28 14:30

  2、证据排除规则。(1)根据《解释》第30条的规定: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以及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2)根据《解释》第31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被告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3、具体采信规则。(1)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不予反驳的,法庭可予采信;(2)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无足够理由否定对方的证据,法庭应分别审查当事人的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决定是采信;(3)法庭就针对某一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应综合起来进行审查判断,所采信的证据的证明方向应是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实,反之就不能采信;(4)对经过举证、质证并当庭采用的证据,如果能够当庭采信的,可以当庭采信;当庭不能采信的,可以在休庭合议后再决定是否采信。

  主要参考资料:

  1.《冲突与选择一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张树义著,时事出版社1992年版。

  2.《行政诉讼概论》,金俊银、蒋惠岭、张树义、董占东、刘莘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3.《行政法学》罗豪才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论行政诉讼中的事实问题及其审查》,朱新力文,《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

  5.《行政侵权赔偿案件中的证明及证据运用》,陈琴文,《法商研究》1999年第4期。

  6.《举证责任分配体系之构建》,毕玉谦文,《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7.《中国诉讼法学》,于绍元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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