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可以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也是应对可能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重要依据。证据规则是关于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以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004年4月1日,《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6号令)开始实施,该办法从控制审计项目质量、规避审计风险的角度对审计证据提出了更为规范的要求。同时,由于一旦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审计证据也就相应成为了行政诉讼证据,因此,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亦对审计证据有约束力。上述法律规范的出台已勾勒出审计证据规则的清晰轮廓,笔者拟结合《证据法》原理进一步解读证据规则,以期对依法审计、合法取证有所裨益。
取证规则
证据形式要件规则
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证据材料能否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证据的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和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而且有利于提高质量和认证水平。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具有稳定性强、易于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的特点。审计工作中,书证主要有被审计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的会计报表、账册、凭证、合同、图纸、章程等等。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来看,原始证据的效力优于传来证据。因而,审计中收集书证时,应尽量调取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节录本,对复印件应当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报表、图纸、账册、科技文献应附有说明材料。
2.物证
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待证事实的实体事物和痕迹。物证的采集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该物证的照片,种类物可以调取其中的一部分。由于取证手段的限制,审计往往不能直接采集实体事物,常见的方法主要是实物盘点。盘点的结果可以用文字、照片加以固定,同时应注明盘点的人员、地点,并由双方在场人员签章确认。盘点形成的物证可与书证中的报表、账册等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视听证据和电子证据
视听证据是以录音、录像等形式存储的视听资料,与审计相关的会议录像、讲话录音等都是证明力较强的证据。作为审计证据的视听资料,应调取原始载体或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证明对象、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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