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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视点:承包土地互换引发征地侵权纠纷
www.110.com 2010-09-04 14:10

    法庭视点:承包土地互换引发征地侵权纠纷
    2006-6-30
    (荧屏传真)
    1990年,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湖安村第四村民小组吕火烟得到了一份承包地。1994年,湖安村第三村民小组村民林乖治也得到一份承包地。1994年9月17号,林乖治与吕火烟双方订立了互换合同书,互换上述两块承包地。2005年10月25号,新民镇湖安村村委会征用第四村民小组的,其中就包括林乖治与吕火烟交换来的承包地。2006年3月21号,林乖治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湖安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林乖治认为村委会没有和她协商,强行占用她与吕火烟交换来的承包地建设商业街,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湖安村村委会返还承包地,恢复原状,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750元。那么林乖治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请看今天的法庭视点。
    1990年,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湖安村第四村民小组吕火烟取得了一份承包地。1994年,湖安村第三村民小组村民林乖治也依法取得一份承包地,其中水田0.16亩,旱地0.64亩。
    1994年9月17号,林乖治与吕火烟双方订立了互换合同书,互换上述两块承包地,但是没有向村委会备案。在这之后,林乖治与吕火烟交换了各自的承包地。
    记者:你们在换地过程是怎么商量的?
    原告林乖治:他就是说他高速公路那个地方有一些桂圆没有地方栽,就是种桂圆没有地方种,我那个地就是没有种桂圆,他要跟我们换,我们是亲戚,他要换的时候就是跟我商量,他说两个人要订合同,合同原本还在这里,盖手印,永远不变是一定的永远不变,如果有什么建设,他要跟我商量。
    湖安村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组长吕永恭:他们两个以前是原来是自己土地换土地,土地换土地,他们有和约,写这个协议,他们写协议,我有证明,他们两个是自己协议的,我们不是同意他要永远不变,或者是50年不变,这个每个人都知道。
    记者:他们两个人调换土地你们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知道不知道?
    湖安村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组长吕良来:以前他们换的,我不知道,我后来才接的老组长,我也不知道,他们换了也没有来找我,我们也不知道。
    记者:原告跟其他人调整土地村委会知道不知道?
    同安区新民镇湖安村村委会主任吕惠评:不知道。原来我们是一个村,就是四口圳村,后来2003年5月份,拆村,以前的事情,我这一届就不知道了。
    记者:你换地的时候有没有跟村民小组长说?
    原告林乖治:有,小组长盖印了。换地就是我们个人承包权益,就是占我的地啦,他没有给我讲啦,还要村里面?就是组里面盖印就知道了,组里说我们换了,就有盖印,4组里面,就是我们换好了,才给他4组签名盖印,不然你去看。
    记者:4组也知道你们换地?
    原告林乖治:知道。
    1995年12月1号,林乖治将交换来的承包地租赁给吕耕辉建设了5间店面,每年750元。
    原告林乖治:这块地刚刚开始就是种地,种的就是花生,后来有两个人,李木和耕辉,两个人要给我租,一年租750。
    记者:后来租给他了吗?
    原告林乖治:对,租给他。
    记者:租给他作什么使用?
    原告林乖治:他就是修理自行车也有,一边就是种菜,后面有一点地没有用就是种菜,后来就是他哥哥放那个土方车,他不是盖什么,有5间店面。
    2005年10月25号,新民镇湖安村村委会根据市、区两级政府要求,为解决村委会办公场所问题和建设商贸一条街的需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和户主会议研究,决定征用第四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村委会与第四村民小组签订了《征地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支付给第四村民小组款。
    同安区新民镇湖安村村委会主任吕惠评:我们现在有区里的组织部牵头,还有市农办牵头,这一栋就建村部,后面是文化园,我们现在村里的村财等于是零了,没有什么收入,就考虑到现在农村的卫生环境,各方面都需要集体的一点资金,来处理这些事情,就考虑说下面做店面,租给人家,村里有点收入,上面就办公。
    湖安村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组长吕永恭:去年我们第四组的,通过户长会,一致同意要把全部土地收回来,有征用的,没有征用的,全部收回来,连地上物全部赔偿,现在我们同意这个田地,连黑杂地,统统归我们本组的,我们全部收回来,这个土地叫做后安山,村委要征用这个土地,大家一致同意,现在连款也分掉了。
    记者:一亩地村委会补贴给被征地的人多少钱?
    同安区新民镇湖安村村委会主任吕惠评:4万5。
    记者:村委会把这4万5交给原告收了没有?
    同安区新民镇湖安村村委会主任吕惠评:是这样,我们全部付给小组。
    在这之后,第四村民小组将征用的土地交给村委会建设施工。林乖治向吕火烟交换来的承包地也在征用的范围之内,吕火烟的补偿款份额是32800元,吕火烟已经领取了1400元,余款31400元。吕火烟认为这个款项是林乖治被征用的土地补偿款,因此没有去领这笔钱,林乖治也没有去领这笔钱。在这之后,第四村民小组与第三村民小组经过协商,第四村民小组将林乖治的份额补偿款移交给第三村民小组处理。
    湖安村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组长吕永恭:我们本组的,这个叫吕火烟,他把他的钱款已经退给第三组的,把他分到的田地款已经付给第三组的,现在与我们第四组的和村委会完全没有关系。
    湖安村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组长吕良来:现在这个钱在村里面,我们还没有接到这个钱。
    同安区新民镇湖安村村委会主任吕惠评:现在小组的钱,都由村里统一代管,会计由镇里统一来代理的,又不是小组说拿多少钱,就给你拿多少钱,还要经过镇里同意,因为组财村里管理,小组没有拿钱回去。我们也好几次催他拿回去,他说要等大项目过来以后,把所有的钱拿回去,一个人才能多分一点。
    原告林乖治:我去年听后安人家讲,店面这些人跟我说,林乖治,村里面叫我5个店面要迁移,我说,地我的,他要来给我讲,没有给我讲过,我老公没有在这里,我们这种老实人,都没有办法去讲,他说没办法你去起诉,起诉给法庭处理。
    原告林乖治委托代理人:原告她自己的承包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村委会占用,进行建筑施工,盖了现在这个房子,原告来劝阻,后来被告不同意停止施工。
    同安区新民镇湖安村村委会主任吕惠评:我们村里和镇里多次去找她,要协商解决这个办法,但是她有提出几个意见,我们本来小组也去找她,好几次都沟通好了,我们一回来,等一下去找她,她又变卦了,根本没办法协商,不是我们不去跟她协商。
    2006年3月21号,林乖治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湖安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林乖治认为村委会没有和她协商,强行占用她与吕火烟交换来的承包地建设商业街,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湖安村村委会返还承包地,恢复原状,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750元。
    记者:你知道这种情况有没有找村委会交涉?
    原告林乖治:有,他不来,他没有一个人到我家里去商量。
    记者:现在一亩地补偿了多少钱你知道不知道?
    原告林乖治:我不知道,他们分钱我也不知道。
    记者:跟你换地的人有没有告诉你?
    原告林乖治:他那一队就是4组就是扣钱出来了,扣钱出来说我们组里拿去了,我问组长有去拿这个钱没有,组长说没有,我租人家这个问题才大,我5个店面从去年就没有拿租金了,没有拿租的钱了。
    记者:你知道这个钱现在在哪里吗?
    原告林乖治:我不知道,他说钱在村里面。
    记者:你现在要求村委会怎么做?
    原告林乖治:要求村里就是地要还给我,我承包土地要30年的承包权,我就是这样。
    原告林乖治委托代理人:第一个是原告已经依法取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告与本村的村民互换了承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2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采取转让、转包、或者互换等其他的方式进行流转的,这条法律规定中就确定了原告是有权进行互换的,原告与本村村民互换土地也订立了书面合同,村里的小组长也有在合同上签字,至少是证人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这个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厦门市同安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湖安村村委会根据市、区两级政府要求,为解决村委会办公场所问题以及丰富文化生活,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以及建设商贸一条街的需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和户主会议研究,决定征用第四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与第四村民小组签订了《征地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村委会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征地补偿款给第四村民小组,第四村民小组已经将土地交给村委会建设,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协议。
    同安区新民镇湖安村村委会主任吕惠评:我们在去年的3月9号,就有开过村民代表大会,也同意这个事情,还有户主会也同意这个事情。
    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湖安村委会委托代理人:村委会收回这块地是经过原来承包人吕火烟所在的村集体就是第四村民小组同意,已经支付了征地补偿款,原来的承包人也已经领取了这个补偿款。
    同安区新民镇湖安村村委会主任吕惠评:我们站在集体的角度,也要为大家考虑,不能以某个人的一点利益,放弃大家所有的利益,那不可能的。
    法院认为,征用的土地属于第四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村委会仅与第四村民小组发生法律关系,没有与第四村民小组的村民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第四村民小组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如果侵犯到其他村民利益,其法律后果应由第四村民小组负责。原告如果认为她的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应该告第四村民小组,因此,原告起诉被告是告错了人。
    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湖安村委会委托代理人:我们认为说,原告跟别人互换承包地以后,将这块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就是在这个地上建设5间店面,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的土地流转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法院认为,原告与吕火烟换地后,不是用于耕作,而是租赁给吕耕辉建设店面,店面建设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属于私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75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许书武:对于这种违反法律规定而要求的赔偿,法律是不能允许的。
    2006年5月29号,同安区人民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了判决,驳回了原告林乖治的的诉讼请求。
    记者杨振滨,特约记者周赞马报道
    (6月30日播出)
    网站编辑:杨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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