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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的可研、立项及设立
www.110.com 2010-07-31 14:36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 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将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请报省商务厅;

  2、省商务厅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

  3、商务部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申请条件

  1、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会委派书;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除外;

  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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