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法 > 外商投资纠纷 >
外商投资企业应如何避免劳资纠纷
www.110.com 2010-08-02 16:29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无 论 是 否 采 取 中 外 合 资 、 中 外 合 作 或 外 商 独 资 的 方 式 , 皆 适 用 《 劳 动 法 》 。 因 此 , 外 商 企 业 欲 以 裁 员 缩 减 编 制 而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 , 应 特 别 注 意 《 劳 动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外 商 企 业 欲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应 按 《 劳 动 法 》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或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 劳 动 合 同 可 以 解 除 的 事 由 , 即 外 商 企 业 与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合 同 可 以 经 由 双 方 同 意 解 除 或 终 止 , 依 规 定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 , 大 致 不 会 发 生 劳 资 纠 纷 。

  有 问 题 的 外 商 企 业 依 《 劳 动 法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 因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原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经 当 事 人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 而 由 用 人 单 位 予 以 解 除 的 ; 或 者 依 合 同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濒 临 破 产 , 进 行 法 定 整 顿 期 间 ;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 确 须 裁 减 人 员 , 而 遣 散 员 工 者 。 以 此 法 定 事 由 裁 员 的 外 商 企 业 , 应 当 提 前 30日 向 工 会 或 全 体 职 工 说 明 情 况 , 听 取 工 会 或 者 职 工 的 意 见 , 经 向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后 , 始 可 以 进 行 裁 减 人 员 。

  外 商 企 业 若 依 《 劳 动 法 》 第 二 十 六 条 及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而 裁 员 或 遣 散 员 工 者 , 须 特 别 注 意 同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 即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经 济 补 偿 。 所 以 , 外 商 企 业 应 遵 守 中 国 于 1994年 12月 3日 由 劳 动 部 门 发 布 , 并 自 1995年 1月 1日 起 执 行 的 《 违 反 和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经 济 补 偿 办 法 》 的 规 定 , 按 其 发 放 补 偿 金 标 准 , 进 行 发 放 劳 动 者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 且 外 商 企 业 应 特 别 注 意 , 劳 动 者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应 一 次 发 给 完 毕 。

  如 果 外 商 企 业 未 依 《 劳 动 法 》 的 规 定 条 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而 造 成 劳 动 者 的 损 害 , 依 《 劳 动 法 》 第 九 十 八 条 规 定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另 外 , 外 商 企 业 于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后 , 未 依 照 规 定 发 放 补 偿 金 , 而 侵 害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 依 同 法 第 九 十 一 条 规 定 , 除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外 , 并 可 以 责 令 支 付 赔 偿 金 。 因 此 , 外 商 企 业 在 解 除 或 终 止 与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合 同 时 , 应 特 别 注 意 《 劳 动 法 》 有 关 终 止 及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条 件 及 发 放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规 定 , 以 避 免 发 生 劳 资 纠 纷 , 或 因 此 负 担 赔 偿 责 任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