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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
www.110.com 2010-07-31 14:52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6]111号)和省国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的转发文件(闽国税发[2006]217号),为进一步指导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企业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工作,现就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及《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以下简称“设备清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程序

  办理项目确认书应在项目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之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确认书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连同有关审核材料(经项目属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确认初审)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确认。

  (一)收文登记。项目申请材料由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收文登记后,交委外经处审核办理。凡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需要补充完善的,省发展改革委外经处实行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发展改革委外经处受理审核。

  (二)审核确认。省发展改革委外经处应对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设备清单、执行年限、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相关审核意见,按程序送委分管领导批准。

  (三)在办理项目书和设备清单确认过程中,如对项目情况及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条目有异议,应通过以下程序解决:

  1、对项目审核确认意见无原则分歧,但对一些产品定性难以确认的(如产品属高技术、高档新型、高性能、新技术、新材料、高档材料等),委外经处可要求项目业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协会出具的相关文件或证明,并经委内相关处室会审后,送委分管领导批准。

  2、在项目审核确认过程中,对项目产品难以界定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条目,由委外经处研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可商请、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予以论证、咨询,并经委内相关处室会审后,将有关意见报请委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四)凡办理确认购买国产设备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委外经处在审理并报经委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委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五)项目确认书按国税发[2006]111号文要求的统一格式,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后盖委公章,出具给相关企业及有关部门(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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