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2
执行日期:2008-2-8
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贵州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发布招标公告,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0]第4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拟订、媒体发布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省级发布公告的报纸和网站等媒体,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贵州省招标投标网和《贵州商报》作为本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指定媒体(以下简称省指定媒体)。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按照下列方式发布:
(一)国家项目,除按规定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外,还应当在省指定媒体发布;
(二)本省项目,应至少在一家省指定媒体发布;
(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筑、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项目同时在其专业网站上发布。
第五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除在省指定媒体发布外,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体刊登招标公告,其内容应与省指定媒体刊登的招标公告完全相同。
第六条 省指定媒体网络发布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省指定媒体(纸质)在指定的刊登面积内不得收取费用。免费发布的每条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1/8,不小于1/16,且字体不小于6号字。
第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
(二)招标人的名称及联系电话;
(三)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组织招标的,应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电话;
(四)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五)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
(六)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方法、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发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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