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主体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年检合格;
2、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经营规模;
3、有项目建设所需的专业人才。
(二)核准部门
1、中方投资额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项目由省外经贸厅进行核准;
2、中方投资额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外经贸厅审核后上报商务部核准。
3、需从境内购汇和汇出外汇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在向省外经贸厅申报前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申报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规定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执行。
(三)申报程序
1、省属各外经贸及计划单列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省外经贸厅、经贸委;省属其它企业,申报材料经其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省外经贸厅、经贸委。
2、市属企业,申报材料由市外经贸局、经贸委初审后转报省外经贸厅、经贸委(县<市,属企业应经同级外经贸和经贸部门审核转报)。
(四)申报材料
申办境外加工贸易项目需准备以下材料(一式三份或四份,其中报送省外经贸厅二份、省经贸委一份,中方投资额300万美元以上项目另备报送商务部一份):
1、项目报批(逐级)申请(转报)文件(要列明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基本情况);
2、境外合资企业中、外方合资合同或协议(草签文本,中方独资企业免此项)。
3、境外企业中方投资主体间协议。
4、境外企业章程(草签文本)。
5、外方合资伙伴背景材料、注册文件及其资信材料(中方独资企业免此项)。
6、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实物投资项目免此项)。
7、项目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8、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议。
9、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
10、境外常驻人员培训计划。
11、审批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五)批准证书
几经批准的境外加工贸易企业,颁发由国家商务部统一印制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颁发办法如下:
1、由省外经贸厅核准的项目,在下达批复核准文件后同时填写《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登记备案表》并加盖公章,连同核准文件、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报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登记备案并领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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