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按照新《公司法》实施
受理条件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由市外资办核发)和《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盖章)复印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6、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与其他股东设立新公司,除按上述要求提交资料外,还应按拟设立公司类型的新设登记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7、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元)无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样表下载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由市外资办核发)和《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盖章)复印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6、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与其他股东设立新公司,除按上述要求提交资料外,还应按拟设立公司类型的新设登记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7、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注:1、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
(1)注册资本已缴清;
(2)企业开始盈利;
(3)企业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2、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3、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申领批准文件后,再到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4、外商投资企业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超过25%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申请人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申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再办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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