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公司法的颁布,给我国经济社会乃至全球投资市场带来了深度的震撼,其立法的规范性、科学性、制度创造性方面不仅博采世界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治理制度之长,而且结合中国国情并拿捏商事主体法律发展的前景作出了引领国际公司法未来演进的里程碑式的制度安排。
公司法的这次几乎是洗心革面的修订,对国内关涉公司设立、公司管治、公司运营、政府关切、外部发展环境建设、投资者权益保护、司法介入等方方面面形成了冲击,特别是政府对公司企业的传统管理模式已经彰显窘迫,发酵危机,难以为继。这是一场类似于“太极拳”式的公司法革命,平静、舒缓但蓄势如潮,她必然会深情地呼唤政府职能和司法功能的大规模调整,某些政府机关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形成的权威多年来未及清理如今将进入尘封的档案(如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司法机关昔日在面对公司纠纷时的羞羞答答(对公司纠纷存在不受理或动辄驳回起诉的倾向)不得不代之以“披发仗剑,挥洒指点”的态度,而国有背景的公司过去铁定的首发前锋位置往后可能被改换到中场甚或坐到替补席,规则在变,人在变,河东河西的风景也会变。
目前,国家工商局正在集中各界的智慧抓紧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应对新公司法带来的革命性变革,核准制将会被注册制替代,尽管困难,但表现了非常积极的热忱和发奋精神;最高法院也忙于制定指导地方法院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细则。因为家里有了大喜事,大家都在忙活。
但是,有一个衙门,却显得静悄悄的,它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曾经站在华夏旧房子的门口,迎接来自全球的商贾人士到国内投资,同时给各方投资者签发一项入门证,一展好客、服务备至的主人风范和笑容,这就是商务部(其前身包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依据过去制定的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国家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代表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履行审查与批准的职责,在或多或少把这种权力的配置投射在国家主权的背景舞台的过往时期里,我们没有人去怀疑过这种权力存在的法理基础,它的正当性似乎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反映。同一时期,93年公司法自身具有的古板、死气,恰恰反衬了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的舒展和宽松,尽管其中存在了与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完全背道而驰的审批制度。当看到别人还在带着镣铐干苦力时,接受叱责、训诫和关禁闭的处罚还是可以获得心理自慰的平衡感的。这应当是外商投资企业在过去年代的心态写照。现在,新的公司法提供了更加安全、效率、有关怀的投资法律制度,原来建立的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制度就凸现出其苛刻、阴冷、令人反感的峻法面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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