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法 > 外商投资知识 > 外资并购 >
外资并购需要规范和引导(2)
www.110.com 2010-08-02 14:31

  追本溯源,面对资源稀缺和知识有限的双重约束,当今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依然是资本要素,而资本的逐利本性则促成资本要素对其他生产要素的“绑架”行为,直至最终形成垄断的态势,可以说垄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运作的目标。这引发了各国对资本流动与产业安全问题的重新审视,结论就是政府的必须作为。事实上,即便是在经济发达的美国,对外资的并购也是极谨慎的。除了广为人知的《反垄断法》确保外资收购不会形成市场垄断之外,美国还有专门机构对外资并购进行经济安全审查。不仅如此,对于大型的跨国收购还可能要遭遇美国司法部和美国对外贸易委员会等机构的反垄断审查。

  今天,我国已经不再是外资企业低成本的生产基地,相反,我国已经成为外资最大的目标市场。面对日益升温的外资并购,今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大型重点骨干装备制造企业控股权向外资转让时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而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等6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则是进一步对日渐高涨的外资并购风险的一个积极回应。尽管新规定只体现为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修订,但重要的是,在外资利用境外股权方式收购境内企业、外资企业收购的市场准入及审批程序、政府反垄断调查等方面都有了较为明晰的规定,体现出我国政府对待外资的政策已经进入了战略调整阶段。

  从浙江看,当前外资并购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而在全球化背景下,开放的格局是大势所趋,这要求我们必须从产业安全和增进居民福利出发,实施更加有效的综合调控艺术:一方面,因势利导充分利用并购方式,培育壮大省内企业,使其具备国际竞争实力,进而提升开放型经济的水平和层次;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资并购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审批流程和审核制度,针对外资并购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强外资并购项目的产业引导和战略规划,进一步完善引资政策,从而增强产业安全和抗风险能力。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