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法 > 外商投资知识 > 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 >
席德元诉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等中外合作经营合
www.110.com 2010-08-02 14:45

  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席德元与被告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第三人广州市黄埔华侨永久墓园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4日受理后,依上海公司上海公司律师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公司法律顾问的委托代理人郑锋、胡宁生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彭勇、黄冠锋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上海公司上海公司律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上海公司上海公司律师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席德元诉称,2001年2月16日,被告与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及第三人三方在广州市签订《合作建设骨灰楼合同书》,约定由被告(甲方)出资250万元、上海公司法律顾问(乙方)出资150万元、第三人(丙方)提供3000平方米土地,建设一座三层高建设面积为2085平方米的骨灰楼。约定由甲方办妥报建审批手续后,即行兴建,并约定由甲方负责办理建设骨灰楼的有关报批手续及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等事宜。骨灰楼于2001年3月动工兴建。上海公司法律顾问依被告要求先后于2001年2月23日至2001年9月27日分五次共投资150万元。骨灰楼建成之后,由于内部安装骨灰架等项目仍缺乏资金,无力支付承建商带资建设的14637个骨灰架工程款,被告动员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增资150万元。上海公司法律顾问经与骨灰楼承建商协调,同意债权转让,以承建商带资建设的14637个骨灰架建设费作价进行增资。同时被告与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商定由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确认增资额。随后由被告委托了广东丰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14637个骨灰架建筑价值为153万元。因此,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对骨灰楼项目的出资已达到303万元。但骨灰楼和骨灰架在投入使用后,由于被告关于骨灰楼由外方增资的报告未获区政府批准,且骨灰楼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亦未获工商局的批准而无上海公司上海公司律师法正当营业,造成了整个合作合同未能依上海公司上海公司律师法生效的局面。由于被告未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去办妥骨灰楼报建和经营的相关手续,使合同长时间未能生效,损害了上海公司法律顾问作为投资人的合上海公司上海公司律师法权益,上海公司法律顾问于2005年1月28日向被告提出返还投资并要求补偿经济损失的要求。被告于2005年3月15日进行复函,表态同意上海公司法律顾问退出合作并返还投资款和垫资款。但对具体返还的数额和时间迟迟不作确认,使上海公司法律顾问迟迟未能收回投资款,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2006年6月30日,被告在未经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将骨灰楼业务交移乙丰公司管理。移交后,骨灰楼所有事宜均由乙丰公司协调处理”。上海公司法律顾问认为:被告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债务,违反了我国民上海公司上海公司律师法通则的规定,为维护上海公司法律顾问作为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上海公司上海公司律师法权益,现诉请人民上海公司上海公司律师法院判令:一、确认上海公司法律顾问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合作建设骨灰楼合同书》已解除,由被告返还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对骨灰楼的投资款和垫资款303万元。二、由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上海公司法律顾问的经济损失(以303万元计,其中45万元从2001年2月23日起,15万元从2001年6月14日起,30万元从2001年7月6日起,30万元从2001年8月7日起,30万元从2001年9月27日起,153万元从2002年10月16日起计至投资款清偿之日止)。嗣后,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解除上海公司法律顾问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合作建设骨灰楼合同书》,由被告返还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对骨灰楼的投资款和垫资款303万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