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8日,我接到您的来电,您向我就贵公司拟拟股权并购中国境内一水电站企业项目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咨询。经过交流,我了解到您目前关注的主要问题有:贵公司投资中国水电站企业是否涉及中国有关政府部门的产业政策审查;贵公司若实施并购后外汇进入问题如何解决;外资股权并购的具体操作方式如何以及外资并购的其他相关问题。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三)《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六)《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操作规程》
三、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 贵公司投资中国水电站企业是否涉及中国有关政府部门的产业政策审查;
(二) 贵公司若实施并购后外汇进入问题如何解决;
(三) 外资股权并购的具体操作方式如何;
(四) 外资并购的其他相关问题。
四、对上述主要法律问题的法律分析及建议
(一) 贵公司投资中国水电站企业是否涉及中国有关政府部门的产业政策审查。
依照中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详见附件一)第四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华的投资应符合中国的产业政策要求,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有关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的产业政策,否则,该项投资将无法取得中国政府的批准。这是任何外国投资者在华进行投资的前提条件。
有关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的产业指导法律文件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详见附件二),该法律文件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产业分为四类,第一类是鼓励类,即凡是被列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产业,外国投资者可以进行投资,且投资后的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受任何限制,即可以是独资形式,亦可以是中外合资形式或中外合作形式;第二类是限制类,即凡是被列入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产业,外国投资者虽然可以进行投资,但是,中国法律对外国投资者投资后的持股比例和/或所设立的(包括变更设立)企业的企业形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外国投资者投资中国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开发生产,则投资设立的企业的企业形式要求必须是中外合资或合作形式,且必须由中方控股;第三类是禁止类,即凡是被列入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能进行投资;第四类是允许类,即凡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未列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可以进行投资,且投资后的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受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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