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股权变更前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5)关于股权变更的补充合同(合资、合作)或补充章程(独资);
(6)企业主管部门的请示;
(7)企业投资者签定的股权变更协议;
(8)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
对于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导致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企业除应向原审批机关报送第一条的1至6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同时报送质权人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如质押合同等)、及股权获得人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定质押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报送原审批机关审查,获批复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1)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
(2)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定的质押合同;
(3)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
(4)验资报告。
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由于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企业投资者合并或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而导致股权变更的,企业除报送第一条的1至6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同时报送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股权获得人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由于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守约方投资者单方面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股权或更换投资者,导致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守约方投资者除报送第一条的1至6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向原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若违约方从未出资的,提交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若违约方部分出资的,提交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
(2)若有新投资者参股,还要提交新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股权变更的注意事项:
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股权变更须经外经贸部批准;
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否则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同时企业还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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