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民族经济,突出中国特色,引进外资的同时也应顾及国内产业的良性发展,在政策方面应当平衡一致,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平衡发展。近几年我国政府不断加大对投资过热的抑制力度也体现了发展民族经济的努力。针对此种情况,确需完善我国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纳税税率,或者降低国内企业的纳税税率,或者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税率施加于国内企业,使内外资企业在平等的起点上公平竞争,保障其法律地位平等,平衡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增强竞争优势,振兴我国的民族产业。
二、符合世贸规则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不统一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m的新形势,从形式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都是33%,但两套税法无论是在法律效力,还是税前扣除项目标准和资产税务处理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外商投资企业的窄税基、多优惠和内资企业的宽税基、少优惠直接导致两者实际税负的差距,据统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际平均税负一直在10%左右,而内资企业则在25%以上。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税法,既违背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原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中国已经加入WTO,外资企业将进一步进入我国,成为我国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的企业也将进一步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对企业所得税在内外资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实现统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是当前我们的基本国策。经济优先兼顾公平,这是我们当前的基本策略。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中国承诺在5年内放开对外资企业所有的投资限制,此时已接近承诺期限,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要求也应取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使其和我国企业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国民待遇是指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与另一国的自然人(公民)、法人(企业)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目的是保证国外产品和服务商与国内产品和服务商处于平等地位。WTO成立后,国民待遇原则不仅适用于货物贸易领域,而且扩展到知识产权、投资和服务贸易领域。这项原则是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的普遍要求,各成员国政府都必须一体遵守。但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的今天,对于引进外资,吸引投资、提供服务方面异乎寻常的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与的多种优惠措施,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面的优惠减免令国内大多数内资企业难以企及,这样做是和世贸组织这一原则背道而驰,长期下去必将不利于中国经济的良性发展,和国际社会的贸易投资规定也是不相符合的。
- 上一篇: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的困境
- 下一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问题探讨
相关文章
- ·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的必要性
- ·关于统一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税率25%的研究
- ·对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前后的比较与思
- ·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的困境
- ·关于统一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税率25%的研究
- ·对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前后的比较与思
- ·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的困境
- ·外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误区
- ·离岸转让外资企业股权的所得税扣缴问题
- ·离岸转让外资企业股权的所得税扣缴问题
- ·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与WTO下的国民待遇原则
- ·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思考
- ·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了新规定
- ·外资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抵免的计算方法
- ·外资企业所得税筹办费范围和摊销
- ·外资企业所得税之存货认定和计价
- ·外资企业所得税无形资产税务处理
- ·外资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 ·外资企业所得税限定条件准予列支
- ·外资企业所得税不许一次列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