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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性质为何(2)
www.110.com 2010-07-31 17:37

  3、结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则该企业为内资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若外资比例达不到25%的,则为内资企业;若外资比例达到25%的,则为外资企业。

  解答:那么您认为上述“外资比例”仅限于“直接投资”呢还是包括“间接投资”。比如外国法人所设立的独资公司的再投资是否计算为“外资比例”呢?其设立的公司是属于内资还是外资?

  解答:假设外国法人在境内设立独资公司,则其注册资本100%为外资,若该公司再投资设立公司,假设在再投资设立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该独资公司占50%,那么对于再投资设立的公司而言,上述法规所谓的“外资比例”即为:100%×50% = 50%,因此,应为外资公司。我认为,按照上述法规的含义,外资比例是这样算出来的,至于“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的问题,已被这个简单的数学公式替代了。

  法律桥网友AVEX解答:喔,原来是这样!只不过这样一来,100%独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其外资比例就算是100%,也该属于“外资企业”了。而实际情况似乎并非如此,这些企业也并不能享受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如何解释这个问题呢?

  其实辛巴兄的一个核心观点是以奖励(允许)类和限制类来作为区分内资外资的一个标准,个人感觉这似乎于法无据。外资企业的设立一定要经过审批,要批准证书,这个没有问题。但是反过来说能不能成立就值得商榷了,既然要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那么企业的性质就是外资企业。不知辛巴兄能否给点提示?

  解答:在下认为,可能存在理论与实务上的不同理解。理论上似乎只有有境外股东(出资人)的企业才称之为外商投资企业,否则就是内资企业。但在实务中,有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之说、有按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之说、有颁发批准证书之说、有批准证书加注之说、有营业执照加注之说等等,不一而足。是内资还是外资?可能界限不是很分明。正如马建荣律师所举,内资可以自由投资商业,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商业仍需经过审批;如果举极端一些的例子,某些领域禁止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该领域一样被禁止。

  如此说来,简单地讨论内资外资还有很大的意义吗?当然做文章除外。

  曹邦的人咨询: 请问,好象在外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再投资时,有相关优惠政策。不知和上述规定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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