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2001年7与22日)第六条第二款:“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姓办理对象
及范围
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申请条件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申报材料(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市州主管部门的转报意见;
(三)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相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四)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五)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六)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附件: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2、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3、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主管部门窗口提出申请;
(二)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将转报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
(三)省商务厅依法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须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68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二)承诺时限:6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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