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银公司)、上诉人美国爱司米国际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爱司米公司)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金中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港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晓平、丁国辉,上诉人美国爱司米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浙江爱司米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司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彤、委托代理人左文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浙江爱司米公司系由港银公司和美国爱司米公司合资经营企业,2005年1月19日,港银公司与美国爱司米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为终止《中外合资浙江爱司米公司合同》达成六点共识;2005年8月29日,港银公司与美国爱司米公司签订终止《中外合资浙江爱司米公司》协议,其中协议第1、2、l6条约定:1、本协议在2005年1月19日双方已签订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2、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本协议的具体条款终止《中外合资浙江爱司米公司合同》中甲(港银公司)乙(美国爱司米公司)双方的合作,甲方退出合资经营,浙江爱司米公司变更为乙方独资经营的外方独资企业,“浙江爱司米公司”的企业名称在变更后双方均不得使用;16、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违约方需赔偿给守约方人民币20万元。2005年9月17日,港银公司(甲方)与美国爱司米公司(乙方)就终止事宜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书,协议第六条约定:甲方向乙方承诺,当乙方在进行董事会变更、法人代表变更、名称变更和工商变更遇到需甲方协助时,甲方在两天内配合完成;2005年11月3日,浙江爱司米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股权转让方案,美国爱司米公司以1:1的价格收购港银公司所持浙江爱司米公司67%的股权,同日,双方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股权交割手续。2005年11月7日,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下发(2005)94号文件,同意变更浙江爱司米公司股权、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章程。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及开发区经发局的批复对浙江爱司米公司的股东、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登记。但没有变更“浙江爱司米公司”企业名称。2005年12月2日,港银公司与美国爱司米公司就浙江爱司米公司企业名称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美国爱司米公司同意在受让甲方港银公司所持有浙江爱司米公司67%股权后应按法定程序进行浙江爱司米公司企业更名,并承诺更名后不再使用“浙江爱司米公司”企业名称。2、甲方港银公司同意今后将不再使用“浙江爱司米公司”企业名称。2006年1月23日,浙江爱司米公司就履行协议事项向港银公司发函、2006年1月13日浙江爱司米公司向金华海泰电动车有限公司发函,在该两个函中均使用了浙江爱司米公司名称。港银公司认为美国爱司米公司违反协议约定,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为此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一、美国爱司米公司、浙江爱司米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浙江爱司米公司”名称;二、美国爱司米公司、浙江爱司米公司赔偿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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