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三十条的规定,董事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2.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的设立有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同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也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会议如何召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4.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在合资合同及章程规定期限内不委派董事出席企业董事会,致使企业董事会不能作出有效决议时,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年4月2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不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如果企业股东在合资企业合同及章程规定期限内不委派董事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致使企业董事会会议不能作出有效决议,其他股东可依据合资企业合同有关解决争议方式和程序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5.对于已批准成立的企业,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经营,确需解散的,且合资、合作一方或数方股东所委派的董事二年以上不出席或不召集董事会会议,致使企业董事会不能作出解散企业的有效决议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年4月2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不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已批准成立的企业,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经营,确需解散的,且合资一方或数方股东所委派的董事二年以上不出席或不召集董事会会议,致使企业董事会不能作出解散企业的有效决议,经其他股东多次书面催告,仍无任何音信的,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律师见证,其他股东可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解散企业并提交下列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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