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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概念的辨析
www.110.com 2010-07-31 15:31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转让标的企业无形资产通常被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没有纳入资产评估范围,从而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为此,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特别强调,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它所规定无形资产包括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但在

  财政部专门规范无形资产评估的部门规章——《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第3条规定的无形资产中并没有提到“非专利技术”,只有“专有技术”。其所规定无形资产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两种。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而我国《合同法》第八章技术合同中只提到“技术秘密”,根本就没有提到“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合同法》第八章所涵盖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和其他能够取得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如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新药成果等)。上述有关立法都没有对“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加以明确地定义,因此,单从概念上来看,我们无法弄清楚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这就给规则适用和遵从带来许多的麻烦。公司、企业设立时,“非专利技术”可以作为出资投入到新设立企业,从而成为企业的资产,但在资产评估时,我们却从资产评估规则中找不到“非专利技术”的评估规则,如果要进行产权转让,我们也不能从合同法中找到关于“非专利技术”转让的规则。由于立法概念使用上的随意和混乱,人们在实践中就容易对规则含义产生误解和分歧,增加交易成本。因此,有必要对上述概念含义进行辨析,澄清。

  本文通过对我国相关立法进行文献上梳理,通过有关法律规范、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比较对上述概念进行辨析,以澄清上述概念的真实含义,明确它们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在实践中相关概念能够得到正确理解,相关规则得到准确适用。

  一、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与技术秘密在我国有关立法使用上的比较

  通过立法文献的检索和梳理,我们可以发现:目前国内立法对“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概念使用非常混乱,在同一场合下,立法同时使用了上述三个概念,但所有相关立法都没有相关概念的含义进行明确的解释,尽管如此,通过有关法律规范的比较,我们可以从中把握这些概念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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