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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与清算  
www.110.com 2010-07-31 15:40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需要规定合营期限吗?

  答:根据1990年10月22日外经贸部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的规定,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各方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但是属于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2.没有规定经营期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何进行审批管理?

  答: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的规定,合营各方在合营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除对外经济贸易部直接审批以外,其他审批机关应当在批准后30天内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4.在何种情况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答:在下列情况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打算解散时,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3)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4)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5.因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企业如何解散?

  答:因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如企业打算解散,应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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