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1990年10月22日外经贸部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的规定,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各方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但是属于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2.没有规定经营期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何进行审批管理?
答: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的规定,合营各方在合营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除对外经济贸易部直接审批以外,其他审批机关应当在批准后30天内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4.在何种情况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答:在下列情况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打算解散时,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3)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4)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5.因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企业如何解散?
答:因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如企业打算解散,应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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