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0号,2000年10月31日)第五条:“申请设
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
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
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
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
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
1995年9月4日)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合作企业
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
地方政府审查批准。”
3、省外经贸资[2002]34号
申请条件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申报材料1、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书;
2、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的转报意见;
3、发改委(基建项目)、经委(技改项目)核准通书;
4、由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作
企业合同和章程;
5、由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
委员会成员及监事委派书以及身份证明、简历;
6、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7、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经所在国
家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书;
8、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人(被
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附件: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2、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
规格、数量、价格);
3、如系国有资产投资(现金除外),需资产评估报告;
4、如实物出资,应提供实物出资清单;
5、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6、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审批部门要求必须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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