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核上
www.110.com 2010-07-31 16:18
(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346号)
(二)申报材料: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3、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会的人选名单;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者修正。
(三)办事程序:1、在向工商局取得合作企业预核名称后,向市商务局报送上述材料;2、市商务局在收到合格的申报材料后,3日内审查上报;3、凭上级批复文件,到市技术监督局申请企业代码。再到批准机关办理《批准证书》。
(四)办理时限:市商务局受理后,法定时限为45天内。
(五)处罚事项:对不按法定时限到资的合作项目,超出时限后,将撤销《批准证书》。
(六)收费事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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